2022年1月19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要求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文件,提出了总体要求。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涉及长江的一切投资建设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指南》适用于沿江11省市,各省市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纳入管控的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区清单,明确合规园区名录,明确各管控内容的责任部门。各省市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了实施时间。《指南》自印发文之日(2022年1月19日)起施行, 2019年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即行废止。
二、负面清单
《指南》共12条,在2019年《指南》1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补充。负面清单执行范围包括:港口码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化工园区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与我区项目准入相密切的负面清单摘选如下:
(一)港口码头方面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二)自然保护区方面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方面
1.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2.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3.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五)排污口设置方面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六)渔业禁捕方面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注解附后)。
(七)化工园区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方面
1.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2.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6.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八)另外规定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内容解读: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新增)、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删除原“新建排污口”)。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新增)。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修改原第5条:“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新增)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新增)。
(删除原第6条: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新增)。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新增)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新增)。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新增)等高污染项目。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新增)。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